(五)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好已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建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要安排一定比例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划定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务中心或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由工商部门牵头,税务、卫生、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等有关手续的“并联式”、“一条龙”服务。
(七)由省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湖南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银行组织制定。
(九)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减免政策。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规定一律免收,并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里的实施办法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