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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200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按《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执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为: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登记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格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内容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记录等。
  (四)正在享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按月逐级汇总上报。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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