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制度,深化改革,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一)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制度。在基层专业表演人员、群众文化工作人员、图书资料人员、文化经纪人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中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全面实行职称考评制度。基层文化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考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尤其加大县级文化局、文艺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及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争取“十五”期间把基层文化工作骨干轮训一遍,努力使基层文化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要逐步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基层文化单位要严格条件,把好进人关。凡进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的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进入乡(镇、街道)宣传文化单位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省、市(地)、县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灵活多样的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优秀人才投身于基层文化事业。
(五)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基层文化单位大力推行聘用制、岗位管理制、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等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新机制。
(六)合理确定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人员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文化主管部门要从文化单位属公益性质且职能不断拓展的实际出发,同时兼顾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认真做好这些单位的核编定编工作。同时,要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兴办文化事业。根据文化部、
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省、市(地)、县文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登记和年度检查,确认文化类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做好民间艺人的建档工作,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配置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