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镇新建、改造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
(三)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兴办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公益性文化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
(四)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宣传文化单位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各市(地)要重点建设好群艺馆、图书馆。市(地)辖区、县要在搞好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各县要抓好文化馆、图书馆、乡镇宣传文化单位和村文化室建设。各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室。“十五”期间,各群艺馆、文化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挂牌设立本地老年文化大学(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增加投入的同时,积极发展以民办文化为主体的文化大院、农民书屋、农村个体放映队和民间剧团等基层文化组织。
(六)“十五”期间,完成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项目。对国家补助我省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项目,市(地)、县有关单位要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安排好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投入使用。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
(七)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要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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