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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不断充实、完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建立并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组的作用。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
  要逐步加强综合医院眼科建设,提高眼疾病诊治技术水平,使白内障患者及时得以复明;在医院眼科、盲校、定点眼镜店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聋幼儿康复和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37号)精神,切实解决好聋儿语训的人员、场地、经费等问题;积极做好“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稳步提高精神病防治工作的质量,让更多的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完善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供应服务;在综合医院康复科、康复机构和社区普遍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工作纳入相关部门业务范围,做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
  (二)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机构时要兼顾到残疾人康复需求,实行开放服务。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要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在广大农村,要依靠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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