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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5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改善生存状态,提高生活质量,回归主流社会,有利于推动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进步。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国家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特别是“九五”计划以来,我省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12万余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但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我省的残疾人康复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制定我省的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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