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2年12月31日

           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准确、及时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加快本省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或者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组织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四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全国统一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和组织机构信息的载体。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副本包括纸质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分配给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县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赋予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2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到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