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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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