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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施术单位应负责治疗和治疗费用。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或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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