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5日)修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