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3.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4.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5.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6.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八、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
(一)市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
(二)各单位信息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三)各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四)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现代化办公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当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二)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活动等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派员参加,会议材料应提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内部出版的简报、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的文件及其他文字材料等可用作信息报送的,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