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
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
三、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四、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五、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六、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七、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