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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和台湾
 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2]14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人才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参与北京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和智力的力度,促进首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现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为鼓励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参与北京现代化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是指在北京被用人单位聘用到重要工作岗位上任职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对于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四、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中止、解除聘用合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交市人事局注销。
  五、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批。审批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六、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报材料:
  (1)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聘用合同书及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4)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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