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代征代扣。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五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得欠缴、缓缴。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凡参加了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七条 大额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以参加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整体。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同时,办理大额医疗救助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大额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九条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医疗保险年度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统筹,不得中途申请加入或退出大额医疗救助统筹。
第十条 每一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扣除参保人员先行自负的因使用“乙类药品”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个人负担部分后,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0%。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对象及范围。
1.参加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并按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
2.诊疗项目、用药范围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22号)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21号)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需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其继续治疗费用时,本人或家属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持经治医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