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2]01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医疗补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与
《暂行办法》相同。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筹集标准暂按每人每年96元计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48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视今后基金收支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
(一)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单位负担部分费用的,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未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筹集中单位负担费用的,可以单独按本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否则,不能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