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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防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标的金额达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金额虽不足三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权益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者要求被执行人拆除违章建筑、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造成权益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均应认定为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四、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同时,又因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或者因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六、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需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必备前提条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执行或者抗拒执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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