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9月30日)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增强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优先放行,必要时可以准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
(二)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三)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承担社会救济对象的社会急救医疗费用。
电信通讯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讯网络畅通,提供所需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为主和社会捐助等为辅构成。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急救医疗网络建设,人员培训,以及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