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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四条第一款,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两湖环境的保护。”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在第一项“新建、扩建”后增加“改建”两字;将第七项、第八项修改为:
  “(七)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八)、开山采石、采矿、掩埋尸体;”
  增加三项作为第九至十一项:
  “(九)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在两湖水域内投饵养殖;
  (十一)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三项中的“养殖”修改为“游泳”。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在第一项“新建、扩建”后增加“改建”两字;将第六项修改为:“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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