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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0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
  第三条 两湖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和旅游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必须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两湖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两湖水资源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六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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