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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或者校准。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承担。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的区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业务,不得对未经检定、校准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
  开展属于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计量授权证书。
  企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量保证体系和公正性保证措施;
  (三)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并进行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对已取得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计量考核。
  第二十五条 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住宅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水、电、燃气经营者与使用单位进行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检定周期由检定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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