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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0日)修改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用户、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文件、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二)编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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