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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8月28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经2002年3月29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
  (2002年3月29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本县境内地质年代形成的幻龙、鱼龙、海龙、楯齿龙、鱼等脊椎动物化石及海百合、菊石、双壳等无脊椎动物化石和植物化石。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生物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旅游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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