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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8月28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经2002年3月29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
  (2002年3月29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利用林木繁殖能力,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手段,使疏林地或者有一定数量母树、伐根、幼树的荒山、石山、半石山地以及低效林、灌木林恢复成林或者改造成高效林的一种育林方法。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封山育林,谁投资,谁受益。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封山育林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封山育林统一规划,划定封山育林区,勘测设计,编制年度计划,逐级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封山育林工作。
  第七条 划定的封山育林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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