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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工会专职主席或者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除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确需变动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岗位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标准,支付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拨缴经费在税前列支;
  (三)其他收入。
  第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设立经费审查委员,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为职工服务。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讨论、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工会意见;
  (三)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四)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和各项待遇不受影响,特殊情况须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教育职工保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爱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要求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四)鼓励职工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加强管理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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