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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8月5日)


  《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经2002年6月20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
  (2002年6月20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自愿结合建立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1名组织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会员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区、县(市)总工会审查,报市总工会批准,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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