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四)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五)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于 防安全培训;
  (二)扑救火灭;
  (三)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第九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损毁消防设施。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人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护寨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应当开辟防火线。
  第十三条 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建设、水利。国土、林业、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职责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服务。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消防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在火灾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