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3月8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2年6月21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2002年3月8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设施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