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治理“三废”的设施,旅游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应提倡采用节能的环保设备、清洁能源和新型材料。
各行业各部门都有保护好旅游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对无旅游规划,或规划不合理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旅游项目,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一书二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各资源开发和建设部门在旅游景区及周边从事开发或建设活动时,必须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旅游景区的环境不受破坏或污染,并确保景观的协调一致性,工程后期要及时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
四、加强对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坚决制止旅游景区新的人为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各地旅游局、环保局要将保护好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旅游部门要加强各旅游区内的监督管理,确保旅游设施与环境保护设施相配套。环保部门要针对旅游区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加强日常的环境监督检查,做到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各类污染物的日常达标排放,保护好旅游生态环境。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景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将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景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评比景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景区实行动态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各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加强与旅游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制止一切对旅游景区的环境破坏的活动,确保旅游资源的永续开发利用。要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重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状况,积极主动地参与旅游区达标考核工作,对环境保护不达标的旅游区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旅游景区,环境保护部门建议旅游部门对景区降级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旅游区生态环境和污染旅游景区的行为,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入开展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与教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旅游区应积极开展旅游行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册、展览、说明书、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在对导游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包含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导游工作中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要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要开展典型示范推广工作,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探索生态旅游的好模式,积极稳妥地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