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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是旅游资源合理开发的关键,也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按要求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规划,并通过旅游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要逐步开展对旅游规划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把好规划的审批关,严格规范开发程序,杜绝盲目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活动。
  旅游开发规划,必须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旅游景区的各类生态功能区,确定旅游区环境容量,明确旅游区域和路线,提出可持续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目标、方法和保障措施。在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应严格规范旅游活动。旅游开发要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开发模式,特别应注意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珍贵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特点,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适度开发,决不能采用粗放、野蛮、掠夺式的开发方式。
  三、加强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
  要对旅游资源实行有计划的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就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在旅游资源开发立项的同时要实行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从区域生态系统及生态功能保护出发,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和环境保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为旅游开发项目提供指导意见,参与决策,严格把关,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开发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明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施工行为。旅游区内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必须有配套的处理设施和回收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保护旅游区良好的环境质量。旅游区内的污水、烟尘、垃圾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旅游开发同步进行,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旅游区建设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以确保景区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落实其它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环境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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