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旅游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全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会议和自治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好我区旅游生态环境,确保我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自治区环保局、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护好旅游生态环境,正确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我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旅游开发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旅游业作为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关系的产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通过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旅游,通过发展旅游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我区具有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旅游业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对推动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以自然生态环境为依托的可持续生态旅游,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在利用自然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同时实现了保护自然——利用自然——增值自然——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
由于我区的旅游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不高,在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中个别地区出现了盲目的急功近利的粗放开发方式,使一些景区生态环境恶化、景观遭受破坏。这些现象既破坏了旅游资源,也降低了旅游品位,已经直接影响到一些地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与环境互为因果,相互依赖。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关系到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旅游资源,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区域的规划和布局,旅游路线的设计、游客容量、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相互适应,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要鼓励对旅游景区进行规模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旅游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倡“景区内旅游景区外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