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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2]9号)


  《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经2002年3月7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3日

            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2002年3月7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献遗体和角膜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人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捐献的遗体和角膜必须无偿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
  市、区、县(市)红十字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宣传、咨询、协调、登记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绿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
  第五条 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医学教学、科研能力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二)有相应的医学专业设施和必要的经费;
  (三)有专门从事遗体处理、角膜移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场地。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贵阳市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资格证书》。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接受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登记、接受的具体事项。
  捐献遗体或者角膜应当由本人到登记机构登记,或者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生前经过公证、留有遗嘱表示捐献遗体或者角膜,但未办理登记的,捐献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执行人代为登记和办理捐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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