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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考务工作。考务工作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考点设在乌鲁木齐市,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场实行双人监考,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监督。
  (六)关于分数线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事业单位干部合格分数线分地、州、市,分汉语、民考汉、民考民等三个类别划定;职工合格分数线按汉语、民语两个类别按全区统一标准划定。关于各民族语言考试范围明确如下:汉语范围为汉族考生参加汉语考试的;民考汉范围为少数民族考生使用汉语答卷的;民考民范围为少数民族参加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考试的。
  (七)关于考核工作。对笔试合格者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以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八)关于录用工作。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录用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分地、州、市;分汉语、民考汉、民考民等类别,按照考试、考核情况及自治区确定的录用比例录用;职工按照考试、考核情况分汉语、民语两个类别录用。录用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并依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审批后,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四、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一)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由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具体意见,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商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安置渠道为:到自治区交通部门其他空缺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原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按照国办发〔2002〕4号通知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五、照顾办法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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