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单位干部。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考试合格,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全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录用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由人事部审批下达。考试录用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实施。
(三)职工。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交通部组织考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凡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接收。
三、关于报名、考试及录用
(一)报考对象。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以及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报名工作。车购税稽征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负责组织,并将报名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发放准考证。
(四)考试语种。鉴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此次考试分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三种试卷。参加汉语考试人员的统一使用全国汉语试卷考试。参加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试卷考试的人员考试开始前集中考场封闭,汉语考试开始后,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试卷拆封、翻译,然后进行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