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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
 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
         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现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为加强自治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自治区成立了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见新政办〔2002〕134号通知),由自治区国税局、交通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监察厅等六部门组成。下设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和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出现,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等工作,确保如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二、关于人员划转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基数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办发〔2002〕4号文件通知核定,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范围限于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文件时的在册人员;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车购税稽征人员接收划转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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