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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产业(另行制定)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免缴十年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其中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还可以续期使用该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四)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或征用集体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在用地报批阶段,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能否平衡、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材料根据审查内容应尽可能简化。按规定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继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各种搭车收费,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指标要予以保障,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以酌情使用周转指标、折抵指标以及其他政策性指标。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该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已载明,但由于选址未定而未具体落实到规划图,或规划图上已预留为建设用地,但规划文本中没有载明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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