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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贵阳市消防条例》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删除第三十一条
  (六)《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七)《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缴纳环境协调保证金后”、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删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九)《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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