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贵阳市消防条例》删除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删除第
十五条第二款。
(五)《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删除第
三十一条。
(六)《
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删除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
(七)《
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删除第
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缴纳环境协调保证金后”、第二款;第
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删除第
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九)《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删除第
十六条、第
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