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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已被《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4月8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4日20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经审议,决定:
  一、废止
  (一)《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修改
  (一)《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删除第八条
  (二)《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和暂住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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