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已被《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4月8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4日20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经审议,决定:
一、废止
(一)《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
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三)《
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修改
(一)《
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删除第
八条。
(二)《
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删除第
七条第三款中的“和暂住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