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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七)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的平均容积率。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平均容积率为2,七至十级的平均容积率为1。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
  二、注意事项
  (一)对于需要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内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应按毛地价的40%征收;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外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应按毛地价的60%征收。
  (二)依据本市实际情况,为鼓励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商业、综合、居住用地按照楼面毛地价(或出让金)形式核定地价水平。工业用地按照地面毛地价(或出让金)形式核定地价水平。在项目建成后,如原审批的规划容积率发生调整的,应按重新核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地价款(或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进行还原确定,其中土地还原利率应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四)对危旧房改造、代征地较多且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应合理计算开发成本费用,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有关规定适当核减地价款,并按程序办理。
  (五)在补办存量房地产出让手续时,缴纳的地价款可根据房屋建成年代和市场交易类型,按照相应基准地价水平的80%至100%确定。
  (六)对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建筑物,其基准地价可参照相应用地基准地价水平的三分之一确定。
  (七)河道、水系两侧及轻轨周边地区的地价参照基准地价的高限选取。
  (八)公寓、别墅用地价格参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高限选取。
  (九)便民店、社区服务网点用地价格参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选取。
  (十)运用基准地价测算的宗地地价水平在多种评估方法确定的宗地地价水平中所占权重应不低于30%。
  (十一)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可依据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制订区县基准地价,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2:         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

  一、商业用途
  一级:
  王府井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等街道两侧地区。
  二级:
  1.复兴路—柳林院路—玉渊潭南路—三里河东路—月坛北街—南礼士路—阜成门外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通惠河—东便门—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大街(至珠市口)—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永定河引水渠—真武庙路—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所围地区除一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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