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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本内容
  (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楼面毛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政府收取的某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平均楼面价格。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等用地),旅游业用地(含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园、旅馆、旅游附属设施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等用地),餐饮娱乐业用地(含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地)。
  2.综合类:包括办公科研用地(含写字楼、会展中心、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停车场、停车楼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3.居住类: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居住类型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四)根据不同用途土地的特点及相应地价水平,将四类用地的基准地价由高至低,由城区至远郊区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级别。其中,商业、综合和居住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十个级别,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九个级别。各类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见附件2。
  (五)本次基准地价基准期日为2002年1月1日。
  (六)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七至十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一至五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六至九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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