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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
  一、修改法规一件
  《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删除第五条中“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优先”的规定。
  二、废止法规三件
  1、《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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