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到2005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技工贸总收入比2001年翻一番,基本形成以民营科技型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民营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使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民营科技企业
(一)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领办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吸纳民间资金,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非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逐步改造提升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集团。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成为科技型、创办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园区)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办好现有的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要积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孵化器,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民营科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30%以上,上年内追加至50%以上,3年全部到位。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冠“黑龙江”名称。
(四)民营科技企业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深化制度创新,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决策、管理和运营体制,特别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管理、人才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五)要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多种形式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在分配上向科技人员倾斜,高薪聘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实行技术承包,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工资可全额列入成本。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技术入股,可按投资各方约定的协议,或经投资各方确认的科技评诂机构的评估值办理。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不超过35%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