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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人事厅、
         省地税局、省金融办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快“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的实施,推进科技强省和经济强省建设的步伐,全新落实《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民营科技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潜力,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含量和整体素质,有利于进一步调整我省的体制结构,增强科技创新优势;有利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更有利于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展和壮大我省民营科技企业。
  (二)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多层、多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商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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