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支持私营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私营企业实行产权多元化。帮好清理甄别私营企业挂靠工作,重新界定产权。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控投,建立新型的产权关系。放宽政策,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中的难点问题,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吸纳先进管理思想、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加快重组步伐,把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分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内引外联”、“强强联合”等方式,发展一批具有雄厚实力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凡是符合公司设立法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对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重点企业集团待遇。
四、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日程。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黑发〔2001〕11号)。按照《决定》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由部门行为和领导者个人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真正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放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全力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建立分会服务体系,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建立和推广与个体私营企业恳谈、领导挑选日和现场办公会等制度,加强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联系,认真解决好他们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目标考核责任制、政策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梗阻现象,确保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政令畅通。按照十六大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引导的要求,充分重视个体私营企业党的建设、工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良好整体环境。
(二)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合力。计划、经贸、工商、乡企、金融、财政、税务、科技、外经、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整体态势。各个部门应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做好相互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理顺部门职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在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的基础上,提倡和鼓励实行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代办制。按照《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商会、个协、私协等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联络、咨询、代言、维权、解困等服务职能。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增强个体私营企业的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