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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五)拓宽个体私营企业的筹融资渠道。各类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支持,鼓励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金融部门要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特点,完善个体私营企业信贷项目评估、审批制度,简化信贷手续,增加信贷品种。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功能。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且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鼓励由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风险投资业务,鼓励其独资或以股份制形式组建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积极为规模大、效益好、有信誉的私营企业创造条件,争取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六)鼓励私营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实施名牌战略。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私营企业在产品鉴定、认定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方面与其他经济成份企业一视同仁。对获得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私营企业予以奖励。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
  (一)大力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租赁、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实行改制重点和难点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照顾。对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规费。改制的同时开发新的经营项目,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免缴各种规费。收购、兼并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时,可根据收购、兼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租赁、承包国有亏损、微利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取还本租赁或承包的办法,取得租赁或承包资产的产权。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其他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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