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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综合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待遇。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创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和开拓国家市场等提供财政支持。财政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旅游、乡镇企业、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资金,凡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均可申请给予支持。省里可从补助基建投资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和奖励投资。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条件要求的私营企业项目,省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申报,争取国家支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让个体私营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和正确运用各项优惠政策。对有特殊情况和确有困难的个体私营企业,要按“三个有利于”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做法,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当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土地使用政策。个体私营企业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减缓。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经批准允许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降低。对进入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按基准地价测算确定。对个体私营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科技型和外向型经济。一是鼓励发展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依据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条件的市(地)应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个体私营企业研制成功并取得国家级新产品专利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各级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列入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私营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在全省实施民营科技企业“三星”计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培育发展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的民营科技“巨星”企业。二是鼓励发展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经营或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私营外经贸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有关部门要在国有、集体、私营外贸企业中合理分配。私营企业进口的小额机电设备,可以直接选定外商。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等境外资金。积极推动具有比较优势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承包工程及对俄劳务合作等对外经贸科技合作。根据实际需要,吸收私营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出国(境)商务活动。积极为私营企业外经贸人员出国(境)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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