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原则。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坚持积极鼓励,放手发展,大胆突破传统体制的制约,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放活中逐步规范,在发展中完善管理,在繁荣中取得收益;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业精神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坚持以服务促管理,树立服务是宗旨、执法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思想,主动热情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妥善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抓好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完善和落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政策
(一)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一是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生产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特殊行业和商品,允许根据市场变化,超越核定范围经营,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贫困地区群众和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核发临时性营业执照(三个月内)。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围绕农业产业化、资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对俄贸易、特色旅游和北药开发开展生产经营,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体育、中介、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二是放宽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一年内达到50%,三年内全部到位。新设立私营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便超过35%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设立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行业的私营企业,只要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房屋使用证明,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三是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定经营许可前置审批条件。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设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对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前置审批要件的行业,提倡实行“一个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加快审批速度。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年检备案制度,只提交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