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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房改办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省危旧房情况调查,我省部分房改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早期建设的预制板结构住房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为清除安全隐患,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现就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房(含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经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当地危房鉴定机构,按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确属危险住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牵头协调业主同意,方可提出集资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请当地房改、建设、土地、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集资改造。
  二、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参加对象为房改房现住户,参加集资改造的个人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房屋产权人个人全部承担,单位和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
  三、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集资改造。集资改造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集资建房程序申请报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应注明房改房改造性质,并按房改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参加集资改造的房屋产权人也可按标定地价10%(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按个人缴交集资款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个人按新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总建筑面积增加10%及以上的,应按危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相应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可按个人缴交集资款的相应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总建筑面积增加10%的,按标定地价1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至20%(含20%)的,按标定地价2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总建筑面积增加20%以上的,按标定地价3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个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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