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转到企业参保的,其在托管期间及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离岗人员在提前离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今后国家或省里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按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继续为提前离岗人员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原固定制职工在待聘、托管、提前离岗期间计发的生活费,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续订聘用合同,或者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违反规定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时,其受聘期间聘用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合同时予以补缴完毕。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也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