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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解除聘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解除聘用合同职工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未聘人员安置和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未落实工作岗位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人员。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要探索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多种安置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未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未聘期内的前三个月,本人的原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按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未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尽量在本行业、本系统内调剂安置。个别无法安置的,其所在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工作,并按本人原月工资50%的标准代发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由原单位按照该职工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将其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托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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