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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增设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意见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四)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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